方女士是一家外资化妆品公司的员工,2014年7月,她收到该公司的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说,开除方女士有三个理由:多次假冒他人名义申领公司贵重物品并假冒同事签名,所有领取物品的去向不明;工作严重失职,造成8万余元损失,根据员工手册,以上两项均已构成严重违纪。另外,方女士在12个月内有两次重度违纪,分别为:擅自使用公司快递邮寄私人物品,已查实有62次,以及在2014年1月14日,方女士曾有其他重度违纪行为,并受过一次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公司2014年5月1日版员工手册规定,严重违纪者,给予辞退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公司说,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依法通知了工会,因此,解除行为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
方女士却认为,员工手册的“奖惩规定”条款中,没有任何规定禁止员工使用公司快递邮寄私人物品,处罚属“无法可依”,而且,62次快递费一共1969元自己已归还,并未造成任何损失。
方女士说,在职期间签收的员工手册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新版本的员工手册对此前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力。公司称,新版员工手册中的处分部分并未修改,方女士则认为,旧版员工手册早已失效,自己在签收新版手册前,不可能知晓新版本的员工手册内容是否作出过修改。
至于以他人名义申领公司物品并假冒同事签名的事儿,方女士说,这是直属领导的要求,相关物品也已发往公司总部,用于酒店活动。
针对公司所说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某活动费用虚高,损失8万元的事情,方女士表示,整个活动中,自己仅负责联络,并无相应的决定职权。
说 法
法院认为,公司2012年5月1日、2013年5月1日版本的员工手册中,对于方女士所犯的重度违纪、严重违纪问题及处分办法内容,与2014年5月1日版本的员工手册一致。这表明,公司对用公司快递邮寄私人物品的否定态度从未变化,既然方女士分别签收过相应版本的员工手册,理应知晓并严格遵守。62次使用公司快递邮寄私人物品,该行为不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更明显有违劳动者基本的职业操守及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认定其构成重度违纪并无不当。
方女士承认,自己确实用其他同事名义申领物品,但这是经直属领导批准,领到的物品也发往公司总部。不过这些辩解均被公司否认,方女士对此也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法院认为,公司认为方女士这种“欺瞒公司、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并无不妥。方女士在酒店活动中,关键环节均需领导审核,公司认定是方女士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难以成立。据此,法院判决,外企公司与方女士的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无须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