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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社会 难容债务人“老赖”
作者:马立群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日期:2013/7/22 9:59:48 人气: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老赖”们如今却肆意践踏着文明社会的这一基本准则。

  债权人好不容易胜诉,满心欢喜地盼望合法权益尽快得到维护,谁知被执行人却长期耍赖,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方法隐匿、转移财产。于是,社会上出现了这样奇怪的现象:一边是胜诉方“赢了判决,输了官司”,弄得家徒四壁,无以为生,企业破产;另一边是败诉者“输了判决,不输财产”,依旧生活奢靡,若无其事,甚至变本加厉地继续坑骗他人。

  尽管欠债还钱只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对簿公堂也只是打民事官司。然而,一旦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了生效的判决,对待判决的态度,其实就是对待法律的态度,任何一方亵渎法律,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治。

  长期以来,“老赖”们的种种劣行严重动摇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权威的信念,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可以说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毒瘤”。

  惩治“老赖”,以往有过曝光、监控、限制等一系列举措,虽有收效,但不明显。正面劝导固然重要,反面制裁绝对必需。对法院而言,治理“老赖”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执行来确保法律的严肃和威严。如果“老赖”们无法做到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就必须采取强制方式予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那些有伪造证据、暴力威胁、虚假诉讼、仲裁、隐匿、转移财产、高消费等行为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采取这种信用惩戒措施,终于让“老赖”们再也无法继续赖下去了。

  建立长效机制,依法惩戒失信行为势在必行。只有通过健全机制,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增加“老赖”们的失信成本,才能使以欺诈耍赖为荣者名誉扫地,得不偿失,从而选择主动履行债务,重新回归诚信,守法向善。

  让失信者有所失,更要让守信者有所得。只有让债权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周围群体才会真正体验到诚信守法的正能量,进而逐步形成崇尚诚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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