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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伪造国有企业合同专用章被判刑
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3/7/2 9:32:24 人气:

    2013年6月17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胡命和涉嫌伪造国有企业合同专用章一案作出终审裁定。法院认定,被告人胡命和在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2006年工商年检材料及与杨太锡、贾治国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上加盖的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专用章系伪造,犯有伪造企业印章罪,据此维持对胡命和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的一审判决。

    此前,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2月27日,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与胡命和签订协议书,约定达濠总公司准备设立的北京分公司由胡命和承包经营,期限5年;在承包期限内,胡命和应接受达濠总公司的领导,遵守达濠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004年10月4日,达濠总公司制订了《下属机构印章使用规定》,规定:下属机构的印章由达濠总公司申请刻制,下属机构无权擅自刻制印章。

    2004年10月1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向达濠总公司北京分公司颁发营业执照。胡命和领到营业执照后,明知北京分公司的印章应由达濠总公司申请刻制,却擅自通过何立平刻制了北京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各一枚,且3枚印章均未到公安机关备案,也没有向达濠总公司报告、备案。2007年1月,胡命和又通过他人刻制伪造了上述相同名称的3枚印章。2007年1月12日,达濠总公司派人到北京接管北京分公司的印章,胡命和只移交了2004年刻制的北京分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而合同专用章、2007年刻制的3枚印章及其他印章均没有移交。2007年2月,胡命和在承包北京分公司期满后,仍于2007年7月12日擅自在该公司2006年工商年检材料中加盖了2004年伪造的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年检。2007年7月17日,胡命和在与杨太锡、贾治国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上加盖了2004年伪造的合同专用章。

    关于认定胡命和违法年检问题,一审判决书载明,2011年11月2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向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出具回复函,说明:按照工商部门年检规定,分公司申报年检时应在有关材料上加盖分公司的公章;企业年检时应提交真实有效的年检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负责,工商部门对加盖的公章没有鉴定真伪的责任。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认为,上诉人胡命和无视国法,明知自己没有刻制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印章的权利,却逃避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的监管,故意伪造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于2007年7月冒用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名义,到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进行公司年检,并在2006年工商年检材料和与杨太锡、贾治国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上加盖了伪造的合同专用章,侵犯了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印章的信誉和该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据此,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胡命和的上诉,维持原判。

     胡命和伪造印章一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后,记者就伪造企业印章罪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负责人。

    记者:伪造企业印章罪有哪些危害?

    办案法官: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企业印章罪是指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企业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

    记者:胡命和在案件审理中称自己办理工商年检行为合法,没有伪造达濠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犯罪故意,事实又如何?

    办案法官:关于胡命和办理工商年检问题,工商管理部门给出的答案很清楚:第一,工商年检时分公司必须在工商年检材料上加盖该分公司的公章;第二,申报人需对申报的工商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而胡命和冒用达濠建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义申报的工商年检材料没有加盖企业公章,所加盖的合同专用章是伪造的,这就违反了企业申报工商年检的上述规定,是违法年检。

    关于胡命和辩称其没有伪造达濠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犯罪故意问题,法院查明的事实是:胡命和在达濠建筑总公司明文规定下属单位没有刻制企业印章权利的情况下,私下刻制企业印章。承包期满后,又于2007年7月12日私自冒用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名义,到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进行2006年度公司年检,并在该年检材料上加盖了2004年伪造的“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仅相隔5天的2007年7月17日,胡命和又私自冒用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名义,与杨太锡、贾治国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协议书》,并在该合同上加盖了2004年伪造的“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在企业工商年检材料和《承包经营协议书》上加盖伪造的合同专用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企业的声誉,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会引发严重的后果。作为一名成年公民,胡命和应该对上述后果十分清楚和得以预见,但胡命和却依然实施了上述行为,证明其伪造合同专用章犯罪故意明显,而不是其辩解的没有违法犯罪的故意。

    记者:这起案件给经营行为带来了哪些启示?

    办案法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跃、经济活动频繁的今天,用伪造企业印章的手段行骗、实施犯罪的案件一直不断出现。所以无论企业还是公民,在经济交往中均应增强法律意识,以及时识破伪造企业印章的犯罪行为,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比如胡命和案:工商年检申报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这是企业进行工商年检的起码常识,如果注意到这一点,胡命和仅凭一枚加盖在年检材料上的合同专用章来骗取他人信任、进行不法活动的企图便不会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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